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文、孙国庆诉被告纪长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809号

原告:孙长文

原告:孙国庆

委托代理人:刘玉英

被告:纪长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文、孙国庆诉被告纪长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孙长文、孙国庆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长文、孙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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