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爽英诉被告李玉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775号

原告:徐爽英

被告:李玉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爽英诉被告李玉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爽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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