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峰诉被告刘传军、大地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765号

原告:赵晓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刘传军,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址沿江东路。

负责人姜国峰,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峰诉被告刘传军、大地保险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晓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晓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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