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1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1民初1619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被告:杨起,男,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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