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德华诉被告李彦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687号

原告:邹德华

被告:李彦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华诉被告李彦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德华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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