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军、王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41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军、王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张学军

第二被告:王晓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军、王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故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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