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顺诉被告朱晓睿、朱晓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张顺诉被告朱晓睿、朱晓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顺,男,汉族,

被告:朱晓睿,男,汉族,51岁,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朱晓天,男,汉族,42岁。住吉林省前郭县

原告张顺诉被告朱晓睿、朱晓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金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