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瑞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78号

原告:王瑞

委托代理人:孙艳华

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瑞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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