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凤波诉被告刘艳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794号

原告:桑凤波

被告:刘艳姝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凤波诉被告刘艳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桑凤波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凤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金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