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花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民初1546号

原告:宋小花

被告:张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花诉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小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小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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