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春霞诉被告杜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678号

原告卜春霞诉被告杜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卜春霞,女,汉族,

被告:杜文宪,男,汉族,35岁,住吉林省前郭县天达名仕小区。

原告卜春霞诉被告杜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春霞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杜文宪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杜文宪的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卜春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四月六 日

书记员  刘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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