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刘春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324号

原告:李伟

被告:刘春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刘春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伟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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