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高大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28号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金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树臣

被告:高大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高大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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