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立冬诉被告李晓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577号

原告梁立冬诉被告李晓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梁立冬,女,汉族

被告:李晓龙,男,汉族

原告梁立冬诉被告李晓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立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四月 七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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