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537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蔡永海,男,汉族,35岁,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 六 年四 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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