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王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796号

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蒋介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波。

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狄英纳

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

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曲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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