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陈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081号

原告:王晓波

被告:陈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陈晓东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晓波承担。

审判员  赵莉莉

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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