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秀瑞,孙学禹,常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735号

原告:尚秀瑞,现住吉林省伊通县,无职业。

被告:孙学禹,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农商行员工。

被告:常萌萌,吉林省公主岭市,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瑞与被告孙学禹、常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秀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尚秀瑞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 340元,由尚秀瑞负担3 170元。

审判员  邹本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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