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久禄与向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3:32
原告吴久禄。

委托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光强。

原告吴久禄诉被告向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久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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