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登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3:34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

法定代表人苟开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泽平,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太,公司主管。

被告肖登吉。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登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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