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永红、谢明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3:36
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326国道管委会临时办公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533366240。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委托代理人张琳鹦,公司员工。

被告田永红。

被告谢明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永红、谢明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永红、谢明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永红、谢明芬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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