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香与宫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香,女,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孙振军,吉林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淑兰,女,1959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蔡奇峰,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上诉人王翠香因与被上诉人宫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翠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郝 奇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芳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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