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权诉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6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815号

原告:孙忠权,男,住珲春市。

被告:马秋香,男,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权与被告马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忠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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