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忠与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365号

原告苏忠,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玲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俊,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忠诉被告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峻秀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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