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交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刘忠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750号

原告汪清县交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汪清镇。

法定代表人张汝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艳华,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德国,住汪清县。

被告刘忠君,出生年月日及职业不详,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交通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峻秀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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