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诉王凯、王力龙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546号

原告:王辉,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曹晗。

被告:王凯,26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王力龙,50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王辉诉王凯、王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辉申请撤回对王凯、王力龙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辉撤回对王凯、王力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辉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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