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吴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7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第49号

原告:王XX,女,前郭县。

被告:吴XX,男,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王XX诉吴XX离婚纠纷案中,王XX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申请撤回对吴景卫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对吴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丹丹。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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