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世海诉张国富、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37号

原告:于世海,住址:前郭县。

被告:张国富,30岁,住址:前郭县。

被告:李华,60岁,住址: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于世海诉张国富、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世海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世海申请撤回对张国富、李华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世海申请撤回对张国富、李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世海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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