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军诉被告代化东、松原市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958号

原告:杨军,司机,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代化东,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华安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松原市东镇路479号。

负责人孙华,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被告代化东、松原市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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