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壮诉于立军、姜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695号

原告:马壮,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于立军,49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姜立秋,48岁,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马壮诉于立军、姜立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马壮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壮申请撤回对于立军、姜立秋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壮申请撤回对于立军、姜立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由马壮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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