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0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484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址松原市。

被告:苗某某,现住址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中,张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苗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对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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