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大伟诉被告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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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09: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664号

原告刘大伟,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被告贝柱,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江南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大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焱

审 判 员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吴小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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