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1110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十家堡镇靠山屯村十二组。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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