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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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09:1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1781号

原告陈某,女,2009年1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梨树县郭家店镇北山小学南辽味饭店楼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蔡家镇老供销社院里一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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