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诉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10

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2民初931号

原告潘某某,男,35岁,1980年9月28日,汉族,地址: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一组,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地址: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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