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2民初934号

原告张 某,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六组。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蔡家镇拉腰子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长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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