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259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16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王某,男,36岁,汉族,现住宁江区建设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哲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