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铭诉被告许天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8 09: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3194号

原告于铭,男,1988年2月5日,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许天亮,男,1986年10月15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许天明,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铭诉被告许天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焱

审判员  刘春来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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