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08号

原告:毛某某,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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