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诉赵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4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381号

原告:张旭,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紫旭,女,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长江社区行政办事员,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赵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旭。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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