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英诉谷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5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631号

原告:孟连英,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谷立军,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骄阳建筑公司员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吴春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连英与被告谷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连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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