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5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392号

原告:陈某,女,住永吉县。

被告:宋某,男,住永吉县。

原告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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