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振涛与郭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934号

原告:夏振涛,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郭柏义,男,1963年7月1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振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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