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燕香,张瑞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7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518号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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