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刚,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7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6民初182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毛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保全费374元,共计71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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