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开心幼儿园与刘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10-01 22:17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2405民初208号

原告:龙井市开心幼儿园,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贾秀云,该幼儿园园长。

被告:刘妍,住龙井市。

原告龙井市开心幼儿园与被告刘妍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井市开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贾秀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井市开心幼儿园诉称:刘妍的女儿刘某某(未成年人)于2015年7月、8月在我园长托,两个月的长托费共计3000元。刘妍还将其医保卡交给我园负责人贾秀云,让贾秀云在刘某某生病时用其医保卡买药。刘妍于2015年9月2日到我园将刘某某接走,并电话告诉贾秀云说等以后再给长托费。刘妍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银行将1000元汇入贾秀云的银行卡内,之后贾秀云与被告沟通几次均未要回剩余的2000元长托费以及为刘某某垫付的40元医疗保险费。为此,经催要无果,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妍支付其女儿刘某某在龙井市开心幼儿园的长托费2000元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40元。

刘妍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刘妍的女儿刘某某自2015年7月10日到2015年9月2日止,以长托形式接受龙井市开心幼儿园教育,学费为每月1500元,交纳方式为每月一交。2015年9月25日,刘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学费1000元后至今未交纳其余学费。龙井市开心幼儿园给刘某某垫付医疗保险费40元,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幼儿登记表、交费记录表、幼儿出勤表、短信截屏、银行卡手机短信通知截屏、龙井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参保人员名单、医疗保险费缴纳收据、照片、录音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龙井市开心幼儿园和刘妍虽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刘某某已实际接受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确实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依据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刘妍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9月2日止,龙井市开心幼儿园已为刘妍的子女刘某某提供教育服务,现其要求刘妍依约支付刘某某的所欠学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刘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给付凭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据龙井市开心幼儿园之陈述及现有证据,确定刘妍欠付的金额。刘某某在龙井市开心幼儿园长托时间不满2个月,应按实际长托时间计算费用,故在龙井市开心幼儿园主张的学费中扣除7天费用,按每日50元计算,扣除350元。另,龙井市开心幼儿园已经垫付刘某某的医疗保险费40元,刘某某以此收益,该费用应由刘某某的监护人刘妍予以偿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龙井市开心幼儿园学费1650元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40元,共计1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莲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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