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7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446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军。

被告:陈常顺,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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