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韩广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3民初2162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广禧,男,汉族,住敦化市鸿德蓝湾小区8号楼3单元1楼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广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