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刚诉被告王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10-01 22:1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211号

 

 

原告:唐刚,男,汉族,出租车司机。

被告:王飞,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刚诉被告王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刚于 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唐刚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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