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诉李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673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春森